按照赵本山同志对人的类型的划分,有种人的类型是“没事找抽型”。
今天要说的当然可能和上面这句话没关系,“清”者自“清”,哈哈。
晚上和某个郁闷的筒子一起吃饭,
鉴于:1、谈妥要到南京西路地铁站附近去找地方;2、手头还有几张“一茶一坐”的现金券(真金白银获得),而且年头也已久了,虽说券上没有载明最晚使用期限,但如今这个社会,还是谨慎一点好,早点用掉为妥。于是就去了梅龙镇广场旁边的“一茶一坐”。(题外话,“一茶一坐”这种地方,性价比真不咋地,如果不是因为不想浪费这几十块钱的现金券,怎么着也不会再去第二次)
当然这顿饭还是吃得很值得的,席间荣幸得知某人求婚了,某人被求婚了,大赞。
(本来写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就在于爆这个八卦的,想不到被yao老师抢先了!

)
不和谐的事情发生在买单时,想不到现金券被拒收,说是总公司早已贴出告示,说有效期只到2008年5月31日,如果有问题,可以打他们总公司的客服电话。我们当然不依,让经理出来说。经理拿了个写个客户400电话的小纸条过来,意思说,这顿饭钱需全额支付现金,无法用现金券抹零头。我们要求其出示依据,想不到他还真找出一个卷着收藏的纸头,上书某某律师的律师函,声明所有现金券有效使用期只到2008年5月31日,还声称报纸发过相关公告,在公安局备案过。
我们想,大概是见到鬼了吧,店家拿一个律师函吓唬两个算是律师的人,振振有词,还公安局备案呢。一看这没办法协商了,我们是准备放下钱和券,直接走人的,结果那个经理说,没办法的话,只好报110解决了。我们当然同意他报110了,示意让他赶紧打电话。结果是,他当然不会打110了,而是打所谓的客户电话沟通一番。因为时间有些晚了,各自都还有事情,等得有些不耐烦了,就催促起店家,如果他们不打110的话,我们就自己打。当然,最后谁也没打110了,实在没必要,事实很清楚,商家的做法完全没道理。最后该经理询问我们还有其他未使用的现金券没,当然答复没有,实际也确实没有。于是他很慷慨的说,这次就先收了我们的券。至此,我们唯一的念头就是赶紧走人,离开这来了一次就不想来第二次的地方。
事后,按照某筒子的感慨,学点法律还是有用,至少不会轻易被人拿法律给唬住。想想也是这个理。